夹江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办法

发表时间:2017-07-03 21:51
夹江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执 法 检 查 办 法

2016年12月23日夹江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执法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和《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办法》的规定,结合夹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检查,是指县人大常委会和县人大专门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监督法律、法规实施机关的执法工作,督促解决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本办法所称法律、法规实施机关是指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派出机构,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及承担县人民政府职责范围内社会管理职能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
      第三条   执法检查的范围包括: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情况;
    (二)执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及有关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执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情况;
    (四)执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及有关决议、决定的情况。
    (五)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及有关决议、决定的情况。
    (六)执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的情况。
第二章   执法检查的选题和计划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九条规定的途径,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请组织执法检查的建议。
  第五条   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在每年十一月底前提出,常委会法工委汇总后报主任会议,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可以对年度执法检查计划作个别调整。
       常委会执法检查方案,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拟定,经主任会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结合工作实际,安排本委员会的执法检查工作计划,报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后执行。
       执法检查方案一般应当于执法检查前两个月通知被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机关。法律、法规实施机关应当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和执法检查方案,认真做好接受检查的准备工作。
   
第三章   执法检查的基本方法和组织实施
        第六条   执法检查工作由常委会组织实施,由主任会议牵头,有关工作机构承办具体工作。
  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下列工作:
  (一)起草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二)联络、协调和安排执法检查活动;
  (三)组织对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
  (四)起草执法检查报告;
  (五)有关执法检查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法检查的指导思想和目的;
  (二)执法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三)执法检查的时间、方式和步骤;
  (四)执法检查组的组成;
  (五)其他事项。
  第八条   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执法检查组组长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担任,副组长、成员从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可以邀请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第九条   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于执法检查开展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被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机关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第十条   根据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方案,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前,应当召开执法检查动员会,集中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部署执法检查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并报告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机关向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报告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二)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三)改进执法工作的措施;
  (四)修改、完善或者解释法律法规的建议。
         第十二条   执法检查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抽样调查、实地考察、问卷调查、设立专线电话和网络电子信箱以及调阅有关档案、材料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调查并出具报告。
         第十三条   常委会在组织执法检查时,根据需要可以委托镇、乡人大主席团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受委托的镇、乡人大主席团应当将执法检查情况书面报告县人大常委会。
       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的执法检查,由县人大常委会根据执法检查内容,确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受委托的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后,由组织实施的办事机构将执法检查情况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第十四条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执法检查组可以与受检查的单位进行沟通和交换,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受检查的单位应当支持执法检查组的工作,提供真实情况和其他必要的帮助。
第四章   执法检查报告的形成和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召开会议,汇总执法检查情况,由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起草执法检查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总体评价;
  (二)存在问题和原因分析;
  (三)改进工作和处理违法问题的建议;
  (四)对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五)其他重要的建议意见。
  第十六条   执法检查报告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常委会会议听取执法检查组报告时,一般由执法检查组组长报告。
  第十七条   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机关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可以邀请参加执法检查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及有关专业人员列席会议。
第五章   审议意见的形成、处理和落实
         第十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在十个工作日内汇总整理,经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后,由常委会办公室将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一并交由受检查单位研究处理。
  第十九条   受检查单位在收到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后,一般在6个月内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整改情况的书面报告。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一般应当在执法检查报告送交受检查单位的3个月内,就整改情况听取相关部门汇报,进行跟踪督查,并督促受检查单位在规定期间内向常委会会议提出整改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执法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可以依法提出询问或者质询案,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受询问或者质询机关向常委会答复。
        常委会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特别重大问题,可以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常委会可以就执法检查中涉及的重大问题作出有关决议、决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及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向常委会报告决议、决定执行的情况。
        常委会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的问题,统一转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通报公布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决议、决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及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执行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由常委会办公室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执法检查中提出的有关修改、完善或者解释法律、法规的建议,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整理汇总,经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市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制定具体的新闻报道计划,组织新闻媒体对执法检查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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