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职责

发表时间:2012-11-07 12:05

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职责
    1、负责本工作委员会工作计划、总结的拟定并组织实施;
    2、负责县人大代表和代表小组的联络、组织、服务工作,指导代表小组活动和乡镇人大工作以及人事劳动、外侨、民宗等部门的联系工作;
    3、对联系单位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坚持严格执法,履行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调查、检查和监督。为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4、按照职责,负责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5、负责人事任免的有关具体工作;
    6、负责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转办、督办,搜集、整理人大代表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为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7、做好本级和上级人大代表开展视察、执法检查等活动的组织、联络和服务等工作;
    8、掌握人大代表变动情况,受理选民对人大代表的监督、批评、申诉、控告,办理代表辞职、罢免代表职务的有关事项;
    9、负责有关代表联络、代表资格审查和有关议题等方面文稿的起草、审核、校对工作;
    10、承担人民群众对联系部门的来信、来访的接待和办理工作;
    11、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市人大代表联络处对口联系单位:县委编办、台办、人社局、民宗局、总工会、妇联、团县委、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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